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绥阳路29号楼4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夏生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辽0403民初191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预付款18776.37元等。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期间,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998.73元已给付申请人,冻结被执行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盛京银行账户等,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已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震
审判员 杨兆平
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