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异52号 案外人:***,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9日出生,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抚顺市东洲区绥阳路29号楼4**101号。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所有的抚顺市东洲区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在此地原住房为抚顺市东洲区老虎台街26号楼2**207室,于2012年动迁,2017年回迁至虎东一街22—3号楼1**203室,2013年支付了扩大面积款21840元,2017年支付房款49920元,2017年7月支付物业费1184元、电费300元、门禁残土费347元、地热差价款924.6元。案外人认为,该房屋系个人原动迁回迁房,双方签订动迁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交付全部动迁扩大面积款,案外人没有任何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虎东一街22-3号楼1**203室的强制执行措施,并确认***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申请执行人**未答辩。 被执行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2018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8)辽0403执保8号执行裁定书,将悦友公司位于东洲区老虎台街22—3号楼1**101—501号、102—502号、103—503号共计15套房屋予以查封二年。2020年3月31日,本院依据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4民终1015号生效判决书,作出(2020)辽0403执298号之一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15套房屋三年;2023年3月20日,本院裁定继续查封案涉房屋三年。 又查,案外人***与其丈夫***原共有位于东洲区虎西街老虎台矿2号楼207号房屋,面积30.44平方米,该房屋建成于1978年,***与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原30.44平方米房屋被征收。2012年4月9日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给***出具了搬迁验收单;2016年11月8日出具了选房卡,回迁安置房源为悦友公司开发的虎台雅居小区5号楼1**203号,面积61.64平方米。***于2013年1月9日向悦友公司交纳扩大面积款21840元、2017年8月1日又交纳案涉房屋房款49920元。2017年7月,***向虎台雅居小区安和物业公司交纳案涉房屋物业费1184元、门禁和残土清运费347元、电费300元、地热差924.6元后,取得案涉房屋钥匙。东洲区民政局文件编号16008(地)号《门牌号码编定通知书》:虎台雅居5#住宅楼门牌号码编定为老虎台街22—3号。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案外人***与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后,选定被执行人悦友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作为回迁房屋,通过产权调换以及补交扩大面积款方式支付案涉房屋全部购房款。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出具搬迁验收单、选房卡,载明原房屋面积、自选房屋位置、建筑面积。案外人向被执行人交纳物业费、电费等各项费用后实际取得案涉房屋钥匙,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合法。案外人未能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非因本人原因,因此,案外人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抚顺市东洲区虎台街5号楼(22-3号)1**203号(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秦 梦 审判员 任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