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异9号 案外人:**,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9日出生,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抚顺市东洲区绥阳路29号楼4**101号。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请求解除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3执2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位于抚顺市东洲区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0日,案外人与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东洲区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一份。依据协议,案外人选择虎台**5号楼(根据抚顺市东洲区民政局文件编号16008(地)号《门牌号码编定通知书》:虎台**5#住宅门牌号码编定为老虎台街22—3号,下同)1**303号房屋作为回迁房屋,悦友公司出具加盖其商品房销售合同专用章的虎台**选房确认单(动迁户)和房屋回迁安置结算单,结算单载明回迁房屋为虎台**5号楼1**303号,面积61.64平方米,单价2900元每平方米,购房款合计178756元。其中使用《东洲区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抵顶购房金额115340元,应交差价款63416元。2016年11月12日,案外人与悦友公司进行了购房结算,现金支付63416元,获得房款收据。2017年6月3日,案外人向虎台**小区安和物业公司交纳案涉房屋两年物业费1184元、门禁和残土清运费347元、电费300元、拆改保证金1000元后取得案涉房屋钥匙。至此,案外人已实际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实际入住,由于开发商原因,案涉房屋迄今没有取得产权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悦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辽0403执保8号执行裁定书、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辽0403执2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和续封。案外人认为,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案外人已经向悦友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了相关费用,案外人也已经实际接收了上述案涉房产,实际取得了案涉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证,但并非由于案外人原因,而是悦友公司原因无法办理。基于以上事实,案外人请求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终止执行并依法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未答辩。 被执行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2018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8)辽0403执保8号执行裁定书,将悦友公司位于东洲区××街××号楼××**××号××号××号共计15套房屋予以查封二年。2020年3月31日,本院依据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4民终1015号生效判决书作出(2020)辽0403执2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15套房屋三年。 又查,2016年8月10日,案外人**与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东洲区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名下所有位于东洲区××屯街××号楼××号××面积36.55平方米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总价金额为115340元。据此,案外人**选择了东洲区政府提供的回迁安置房源,即悦友公司开发的虎台**小区案涉房屋。2016年11月10日,悦友公司向**出具了房屋回迁安置结算单和选房确认单,结算单载明回迁房屋为虎台**5号楼1**303号,面积61.64平方米,单价2900元每平方米,总房款178756元,结算后应交差价款63416元,悦友公司在结算单和选房确认单上加盖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专用章,2016年11月12日,悦友公司给**出具房款63416元的收款收据一张。2017年6月3日,**向虎台**小区安和物业公司交纳案涉房屋两年物业费1184元、门禁和残土清运费347元、电费300元、拆改保证金1000元后取得案涉房屋钥匙;悦友公司还收取**2017年、2018年案涉房屋采暖费每年1602.64元。东洲区民政局文件编号16008(地)号《门牌号码编定通知书》:虎台**5#住宅楼门牌号码编定为老虎台街22—3号。 再查,2023年2月21日本院从抚顺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获悉,案外人**名下房屋一套,位于东洲区××屯街××号楼××号××面积36.55平方米,即被征收房屋。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前,案外人**与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后,选定悦友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作为回迁房屋,通过政府补偿产权调换房款、补交差价款方式已支付案涉房屋全部购房款,被执行人悦友公司出具房屋回迁结算单,结算单载明原房屋面积、总房款,回迁后房屋面积、单价、楼号及结算差价款,并加盖商品房销售合同专用章。案外人取得案涉房屋钥匙、交纳各种费用并实际入住,案外人**名下除已被征收房屋,没有其他房屋,案外人**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合法,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抚顺市东洲区虎台街5号楼(22-3号)1**303号(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秦 梦 审判员 任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