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君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君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拉孜县曲下镇朝霞建筑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1民初1733号
原告:甘肃君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中堡镇邢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祖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拉孜县曲下镇朝霞建筑队,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曲下镇老中尼路**。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6日,系西藏拉孜县居民,住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原告甘肃君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拉孜县曲下镇朝霞建筑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甘肃君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绿化苗木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种植的榆树、青杨、新疆杨、红叶李、柳树、云杉、油松等树苗,合同价款为318834元,合同签订之日被告支付原告购买树苗款5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出具欠款欠条一张。被告承诺于2019年6月20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款项。如未按期足额付清欠款,则延迟的每天按欠款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支付上述欠款,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故原告状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拉孜县曲下镇朝霞建筑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拉孜县曲下镇朝霞建筑队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曲下镇,该案应由拉孜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处理。
已交案件受理费3271元,退还原告甘肃君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国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