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昌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吉安市昌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万尚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赣0822民初99号
原告:吉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09213952H。
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店面****。
法定代表人:杨香兰,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明、兰俊辉,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万尚会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091051240U。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龙华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春文,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系公司职工。
原告吉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万尚会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18日,原告(供方、乙方)与被告(需方、甲方)签订《空调设备供货及施工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万尚庐陵文化商业广场空调安装工程,工程承包内容家居中心和万尚购物中心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总价1800万元,付款方式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付款自保修期满之日起10天内付清,甲方每次向乙方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同等数额正规合法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等(详见合同)。2015年8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给土建承包方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土建配套费45万元的款项从原告账户上流转,原合同工程总价要调整为1845万元,特别声明此笔款项与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无任何实质关联。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中央空调工程1800万元,同时还完成了家用空调拆装签证6840元、办公室空调签证135357元、网吧增加空调签证380000元,共计完成工程金额18522197元。2017年7月12日,工程经被告验收,数量合格,机组运行正常。2017年7月17日交付使用。然而,对于空调设备及安装费用,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截止2020年1月22日,被告陆续累计支付空调款17500000元,并支付须经由原告账户流转给的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土建配套费45万元,尚有1022197元空调款未予支付(原告已向被告开具税务发票金额18972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迄今未予支付。为此,向法院起诉,望准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万尚会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吉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项为960947元,被告应当在2021年1月11日之前全部付清,如被告未按时付清,则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边志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宇兵
书记员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