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北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达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