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4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洋,男,汉族,1976年4月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治,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上诉人董海洋与被上诉人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治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1102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海洋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董海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沈 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