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孙兴广、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3714号
原告:孙兴广,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江,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北府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6423N。
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辽宁常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辽宁常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凌水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001648466M。
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办事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燕,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兴广与被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孙兴广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兴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兴广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