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执7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北府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6423N。
法定代表人:吴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厚明,四川展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金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632921235。
法定代表人:先小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露,女,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泸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泸仲字第0368号裁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所欠工程款2668947.24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86983.2元,共计2755930.4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裁决书履行义务,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并传唤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尾号8852账户存款3212.34元、交通银行尾号7156账户存款12934.04元、交通银行尾号7308账户存款20133.65元、乐山市商业银行尾号6925账户存款9979.76元、乐山市商业银行尾号2826账户存款1238.03元,上述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案件多次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冻结日期2022年6月15日,冻结期限1年;另,中国银行尾号5456账户有存款77667.08元,因该账户系党费专用账户,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采取冻结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川E6××**号金龙牌车辆,已轮候查封,查封日期2022年6月15日,期限2年,未实际扣押,不便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工业园区煤制气项目东北侧等11宗土地及厂内设备,本案已轮候查封,不便处置,轮候查封日期2022年6月10日,查封期限3年。
三、本院通过对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部门纳溪区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工作人员调查该公司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无财产线索发现。
四、已向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黑名单。
五、其他财产线索核查情况:申请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
六、经检索关联案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采取的上述强制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控制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董志坪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