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11716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嵘,系上海知谦(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北府路108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