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11716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嵘,系上海知谦(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北府路108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