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22民初5988号
原告:***,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山街东方花园C40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沈圩街原铝镁粉厂内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