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博白县雪源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1087民初1730号
原告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盟机械公司)与被告博白县雪源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雪源农机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盟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雪源农机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三盟机械公司与被告雪源农机合作社之间因买卖机械设备而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维护。原告已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的供货、安装调试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从2019年3月31日起未付完当期应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给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除了按货款总值的5%承担违约金51980元外,还需以逾期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截止2020年10月19日,该项逾期违约金为107604.06元。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因原告仅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没有实际支付,原告该项请求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博白县雪源农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197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9584.06元(截止2020年10月19日),以及以7197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20年10月20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6元,减半收取计6448元,由被告博白县雪源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峥嵘
书记员  刘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