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柯城品梅家庭农场,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塘头毛家村毛峰64号。
经营者:***,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毛峰村9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锐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北大道505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柯城浙八味万亩中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北苑1幢30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华墅160号。
负责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柯城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中路18号1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品梅家庭农场因与被上诉人衢州锐辉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浙八味万亩中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人民政府、衢州柯城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6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品梅家庭农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品梅家庭农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品梅家庭农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