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杭萧商初字第5981号
原告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傅××。
委托代理人邵×。
被告浙江××团××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蒋××。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团××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09年12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团××司支付原告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揽价款22785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合计247850元,此款由被告于2009年12月18日前付清;
二、原告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被告浙江××团××司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同意被告在支付案款时一并向其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