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忠诚精密零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6864号
原告:宝鸡忠诚精密零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X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2131177P。
法定代表人:蔡瑞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X区XX大道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02547B。
法定代表人:张厂育,任董事长。
原告宝鸡忠诚精密零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调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忠诚精密零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47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