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斯第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6748号
原告:斯第华电气(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5956094P,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薛路,任经理。
被告: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02547B,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张厂育,任董事长。
原告斯第华电气(天津)有限公司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斯第华电气(天津)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斯第华电气(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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