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西某某电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616号 申请人:西***电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了,广东**(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墙容艺,广东**(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电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电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西***电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