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宝鸡电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02民初559号
原告:宝鸡电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6号(创业大厦后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83669332R。
法定代表人:徐凤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0254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占军,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第三人: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贵州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999464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宝鸡电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宝鸡电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电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电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0元,减半收取7165元,由原告宝鸡电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