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弗赖股份公司诉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6号

原告富雷尔+弗赖股份公司(Furrer+FreyAG),住所地瑞士联邦伯尔尼3005图恩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BeatFurrer),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史智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永,该公司***主任。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富雷尔+弗赖股份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制造销售了侵犯其“导电轨鱼尾板”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01823377.5)的产品,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自愿停止制造销售落入原告富雷尔+弗赖股份公司的“导电轨鱼尾板”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01823377.5)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之前向原告富雷尔+弗赖股份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汇入帐号为: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帐号:07787308091001,开户行:苏州中行石路分理处);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650元,由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21日在本院签署并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沈  强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谭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