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圣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2669号
申请人: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黄**村。
法定代表人:方明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进,安徽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333号新地中心A座办1010室。
法定代表人:周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宽,男。
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5元,减半收取6232.5元,由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中先
审 判 员  毕晓山
人民陪审员  吴国振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查力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