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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恒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4349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恒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653***29X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女,***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女,1985***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无锡嘉创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64316780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五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潜山县万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24***86573803(1-1),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痘姆乡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潜山县德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PLJ7W69,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黄埔镇望虎村新建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潜山开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MXF1J3E(1-1),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529235***U(3-3),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47号1#楼二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恒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诉被告**、**、***、***、**、**、无锡嘉创绿化有限公司、潜山县万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潜山县德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潜山开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安徽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恒昌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锡山区恒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04元,减半收取计98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852元,由恒昌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赋
书记员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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