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财保2号
申请人:鑫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08557T。
法定代表人:单春雨,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卫孝嘎、屈曈阳,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三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X71J5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住西安市户县,系西安三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股东,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2412。
申请人鑫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三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西安鄠邑区支行,银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0716,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0229、西安鄠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甘亭支行,银行帐号为:2701090501201000018165)三个帐户中的存款及西安市鄠邑区南侧帕堤欧公馆二期,预售证号:鄠(2018)014,7幢:12301、12302、12303、12304、12305、12306、12307、12308、12309、12310、12311、12312、12313、12314、12315、12316、12317、12318、10601、10602、10603、10604、10605、10606、10607、10608、10609、10610、10611、10612、10613、10614、10615、10616、10617、10618、12101、12102、12103、12104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措施在7186005.56元范围内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三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西安鄠邑区支行,银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0716,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0229、西安鄠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甘亭支行,银行帐号为:2701090501201000018165)三个帐户中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西安市鄠邑区XX大道XX段南侧帕堤欧公馆二期,预售证号:鄠(2018)014,7幢:12301、12302、12303、12304、12305、12306、12307、12308、12309、12310、12311、12312、12313、12314、12315、12316、12317、12318、10601、10602、10603、10604、10605、10606、10607、10608、10609、10610、10611、10612、10613、10614、10615、10616、10617、10618、12101、12102、12103、12104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以上措施在7186005.56元范围内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鑫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建 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珍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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