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七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中机建工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上海七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民申1991号
再审申请人中机建工有限公司(简称中机公司)、中机建工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简称中机公司华东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七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七衍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5民终3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机公司华东分公司称案涉施工合同上的签字人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非其授权代理人,但从其一审举证的《关于收回华东分公司印章的函》、《关于要求说明华东分公司印章及证照等使用情况的函》载明的内容及其一、二庭审陈述可以看出,上海七衍公司系与持有中机公司华东分公司印章、证照的人员商谈签约事宜,且案涉施工合同上加盖的中机公司华东分公司公章真实。故,即便中机公司及其华东分公司未授权持有中机公司华东分公司印章、证照的人员与上海七衍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上海七衍公司亦有合理理由相信与其签订案涉施工合同的相对方系中机公司华东分公司。结合上海七衍公司举证的其向中机公司华东分公司出具的支付300万元保证金的承诺书、加盖有中机公司华东分公司公章及受托方公章的委托收款授权书、加盖有中机公司华东分公司公章的300万元收据、上海七衍公司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上海七衍公司已向中机公司华东分公司支付了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300万元保证金,并无不当。因案涉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且中机公司华东分公司系主要过错方,一、二审法院判令中机公司及其华东分公司共同向上海七衍公司返还300万元保证金、支付占有保证金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上海七衍公司实际支出的工程款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中机公司及其华东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中机建工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 敏 审判员 陶宝定 审判员 余乃荣
法官助理吴辉 书记员孙慕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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