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334号
申请人:太仓市泰豪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1EDE05,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65号***座1幢16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QTN5U,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178号4幢2楼2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太仓市泰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泰豪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市泰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