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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泰豪建材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3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泰豪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1EDE05,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65号***座1幢16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QTN5U,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178号4幢2楼2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泰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933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泰豪建材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泰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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