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13民初9374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03639791D,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西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075073X5,,住所地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