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128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南塘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3014133648D。
负责人:张永波,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顾青,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佳,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075073X5。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80万元。2022年6月16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