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3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8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075073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生,江苏省丹阳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关于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2022年8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执行文书。 2、2022年8月23日、2022年12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税务、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税务、工商、人行等信息,银行存款和互联网银行余额较小。被执行人名下保单价值37437.7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DW××**和苏DJ××**的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 3、2022年8月23日,本院通过执行专线委托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常州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幢××室和御源林城车1-112号均已被本院在审理阶段保全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上述不动产均为轮候查封且常州市钟楼区××幢××室设有抵押权。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2022年10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2022年10月20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干警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3年2月1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认可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7、2023年2月13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责令其如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在三日内向本院提供。但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3年2月17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业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人员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分管院长批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1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