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茂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11执481-1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茂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1号(玖隆物流园内),组织机构代码0534594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电东路8号8幢020室,组织机构代码6933203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二路668号,组织机构代码5617547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茂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金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茂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8692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贷款利率以年利息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7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茂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万余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16套房产,并对其中10套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均以拍卖成交。本院已将拍卖款中650万余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茂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相关利息存在分歧,矛盾较大,暂不宜对剩余的6套房产进行处置。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因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茂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相关利息存在分歧,矛盾较大,暂不宜对剩余的6套房产进行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润金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