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9073号
原告: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和平村委钱家头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五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电东路8号8幢02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小怡,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原告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