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执异93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宽,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静,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5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了润德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智慧大道399号银湖花园的59套房产,润德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润德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以上述案涉59套房产的买受人已经提出案外人异议为由,书面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润德公司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于竞
审判员章晓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覃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