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7274号之一
原告常州江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东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2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电东路8号8幢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6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江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常州江歌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江歌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江歌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8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常州江歌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