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582号 原告:***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张村口二级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居民。 原告***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以双方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