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582号
原告:***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张村口二级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居民。
原告***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以双方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