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3执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20)晋0823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正阳彩钢制作有限公司于二0二0年五月十二日申请立案执行。于二0二0年五月十八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