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5民初3896号
原告弘邦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进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弘邦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弘邦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毅
书记员 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