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681号
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西路618号华银工业港7区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