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邦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027号之一 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西路618号华银工业港7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C7K14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号20幢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0389325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邬 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