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2625号
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西路**华银工业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C7K14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河滨北路财政局**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E9LER7E。
法定代表人:**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