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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六盘水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3801号 申请执行人:**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西路**华银工业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15MA6C7K14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zongjin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六盘水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WWHX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478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51元,执行费138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三、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但被其他案件优先冻结,本院采取轮候冻结措施; 四、2021年10月15日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在贵州宏财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本院作出的(2021)黔0281执29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工程款,因该工程暂未结算,无法提取。 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未提出意见,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瞿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