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6142号
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西路618号华银工业港7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梁广阔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宏梁广阔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3元,由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