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1289号之一
原告:德州市龙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华工业园天河商贸城南一区四号楼6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40277970959XT。
法定代表人:谭连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4001672745640。
法定代表人:王忠东,总经理。
原告德州市龙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德州市龙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市龙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龙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8元,由原告德州市龙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牛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