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3205号
原告:毕节市晟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翠屏路翠西苑6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YCY91X。
法定代表人:杨必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荣(特别授权)、胡秋林,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百里杜鹃路杜娟小区A7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5029XX。
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董事。
对原告毕节市晟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毕节市晟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晟兴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晟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00元,由原告毕节市晟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