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盛鑫源商砼有限公司、毕节市天骄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21608号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盛鑫源商砼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
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赶场坝村王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02078480171C。
法定代表人:陈寿银,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四立律师
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四立律师
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毕节市天骄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毕节
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迎宾社区(毕节东辰实验学校内),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KWQU75。
法定代表人:衡雄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百里杜鹃路杜鹃小区A7栋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5029XX。
法定代表人:王彦,系公司董事。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盛鑫源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市天
骄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
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
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按照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盛鑫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市七
星关区盛鑫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羽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晨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