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4999号 原告:**学,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湘***钢结构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万丰商贸城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ROXQ3G。 法定代表人:石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学与**、贵州湘南东升钢结构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学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学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撤回起诉。 原预交案件受理费为2541.00元,因原告将原诉讼请求请求赔偿人民币252128.63元变更为请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00.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学承担,原预交案件受理费还剩余人民币2328.50元,由原告**学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