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2841号
申请执行人:天保中天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30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天保中天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双方达成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2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张 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秀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