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中天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天保中天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2841号 申请执行人:天保中天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30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天保中天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双方达成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2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张 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秀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