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327连云港润博化工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财保94号

申请人**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区中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8250P。

法定代表人丁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茂,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港润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132362084。

法定代表人李栋梁,总经理。

申请人**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港润博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24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413618182020000049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港润博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24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