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民初327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镇上合组织(连云港)XX园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0784362762M。
法定代表人:张彦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波,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鑫淼,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陆港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959222527XJ。
法定代表人:侯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亮,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西安陆港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
被告:连云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0139008250P。
法定代表人:丁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科伟,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连云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陆港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8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23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堡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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