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苏行赔申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再审申请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区中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港市海州区。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审第三人**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行赔终24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的请求是: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是:1.2010年,原审第三人**违反房改政策,误导再审申请人以商品房的价格购买房改房并签订阴阳合同,登记机关疏于审查,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于再审申请人名下,以违法行政支持**非法交易。2.苏(2019)**港市不动产权第0039811号证书存在土地使用期限、权利人确定、分摊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未标明等不规范遗漏空白之处。旧证已改变原来登记内容,新证沿袭旧证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其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为违法为由,要求该局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换证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因换发的案涉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改变原证登记内容,***、***针对案涉换证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已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基于案涉换证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第三人**违反规定向其出售案涉房屋的主张,是双方的民事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