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行申7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再审申请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区中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港市海州区。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审第三人**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一案,不服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行终2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的请求是: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是:1.2010年,原审第三人**违反房改政策,误导再审申请人以商品房的价格购买房改房并签订阴阳合同,登记机关疏于审查,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于再审申请人名下,以违法行政支持**非法交易。2.苏(2019)**港市不动产权第0039811号证书存在土地使用期限、权利人确定、分摊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未标明等不规范遗漏空白之处。旧证已改变原来登记内容,新证沿袭旧证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换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改变原证登记内容。***、***针对案涉换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第三人**违反规定向其出售案涉房屋的主张,是双方的民事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