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19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联丰商业广场2幢2116室。
法定代表人:沈慧珍,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0116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20,630.59元及利息,执行费10,4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8,857.32元并支付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房屋、工商、证券、网络资金,也委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志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成 虹
书 记 员 冯富平